四部门联合发文将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 27、28 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机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 7 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 4 千克。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
• 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 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 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 560 纳米(nm)、650 纳米(nm)、730 纳米(nm)、860 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 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 40 毫开尔文(mK);
• 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不符要求。
• 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发动机;
• 用于无人机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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