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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就《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定所称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蓝牙、Wi-Fi等信息技术,近距离即时组建网络并提供发布、接收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提供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处置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该服务发布、转发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得转发,有权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工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 扬子晚报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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