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30日起实施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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