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档案馆(IA)的争议并非正版与盗版的区别,而是更大的一些问题:
互联网档案馆的论点基于:人们有权利将自己持有的书籍借阅给他人阅读,这是物品所有权中附带的一项权力。图书馆是基于此权力而建立的。那么假如说我们电子化我们的图书,我们应当可以借阅电子化的副本,只要我们同时借出的副本数目不大于我们持有的纸质副本数,就没有侵害出版商的权利。(同样的借阅,只不过载体不同)。
而出版商并不同意此论点,他们的论点是“我们出售的是纸质副本,我们有专门可供借阅的电子副本出售,互联网档案馆电子化纸质副本侵害了我们的权益。”
出版商的核心是电子副本每年都需要向他们付费,(长期)持有成本远高于纸质副本。(同时,出版商认为电子副本的流通性远高于纸质副本,所以即使同一时间只借出和纸质副本同样数量的拷贝,长期来看,借阅量会远大于纸质书的图书馆借阅量)。
鉴于IA的非盈利地位,以及原先借阅量不大,出版商并未起诉IA。但是在大流行期间,IA认为鉴于图书馆关闭,人们无法访问图书馆,数十万低收入家庭依赖于图书馆进行学习,需要替代方案。紧急移除借阅拷贝限制,直到”大流行结束“。此举激怒了出版商,于是起诉了IA。(紧急图书馆在上线不到3个月后就被迫关闭)。
在初审判决中,法官引用了ReDigi的判例,认为”传输数字拷贝并不在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范围内…..因为你删除了原始副本然后在其他地方创建了一个新的拷贝“所以IA需要专门的许可才能这么做。 (简而言之,你不能出借,再次销售你持有的数字产品,尽管你可以对物理拷贝这么做)
很显然,此判决的重要性远大于正版与盗版之争。这关系到我们及物理物品的所有权是否适用于数字产品。
在各厂商无限收紧licences的情况下,IA赢得此官司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